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42號原告 吳炳文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分別107年12月26日、108年1月24日送達至原告之住、居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