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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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 邱柔臻 (原名 邱淑貞 )於民國96年1月5日邀同債務人乙○○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整,其中之(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月5日起至103年1月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3.41%(目前年息為5.93%)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月5日起至116年1月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自96年1月5日起加碼年息0.67%(目前年息為3.19%)及自9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碼年息1.07%(目前年息為3.59%)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6,229,661元整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34,961元│97年2月5日│百分之5.93│97年3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5,794,700元│96年12月5日│百分之3.19│97年1月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8年1月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8年1月5日│百分之3.59││││││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