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陳松檀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