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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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陳麗華
游茂松 游茂仁 游茂昌 游順南游順德 游銘龍 游博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地上權人 楊天盛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452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重測前為宜蘭縣○○鄉○○段內湖小段38-10地號:48.46㎡×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300,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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