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65號聲請人 曹文龍 相對人 曹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影本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上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此為無效之本票,且性質上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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