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989號原告 黃清福 原告與被告 張貴華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同年11月1日具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6,640元外,尚應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