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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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程擎天相 對人 陳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1項準用442條第2項之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