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16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6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契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六五五號
上訴人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契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僅重複其在原審訴訟中所為之主張,然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所在,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黃合文法官趙永康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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