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97年7月23日│97年4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91號││97年度毒偵字第629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1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036號│同左│97年度訴字第3943號│98年度訴緝字第22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24日│同左│98年1月16日│98年2月2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1月24日│同左│98年2月2日│98年3月16日│││日期│││││├─┴──┼───────────┴───────────┴───────────┴───────────┤│備註│㈠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3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㈡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94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㈢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附表:│├────┬───────────┬───────────┬───────────┬───────────┤│編號│五│六│││├────┼───────────┼───────────┼───────────┼───────────┤│罪名│妨害自由罪│傷害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7年6月22日│97年6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48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994號│同左││││實├──┼───────────┼───────────┼───────────┼───────────┤│審│判決│98年11月5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決├──┼───────────┼───────────┼───────────┼───────────┤││確定│98年12月4日│同左│││││日期│││││├─┴──┼───────────┴───────────┴───────────┴───────────┤│備註│同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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