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6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乙○○律師丁○○律師追加被告戊○○
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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