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玉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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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玉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泋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麗珍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姿淨 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任賢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
聲請准予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玉里簡易庭109年度玉簡字第3號),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玉簡字第3號民事卷查核無誤,於
法尚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