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公示送達一事,經本院分別於98年12月18日及99年3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曾向相對人乙○○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件信封或退郵證明影本,聲請人已於98年12月22日及99年3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