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
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4016號起訴,因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號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依憑之事實係屬同一關係,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而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1
4號諭知免訴判決,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為免訴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98年度審易字第61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號判決書確認無誤,有前開二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5122公克),經鑑定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乙節,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3月1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44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見98年度偵字第530號卷第10頁),則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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