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4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6日上午10時2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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