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7日就原審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25元,該裁定業於98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上訴人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頁),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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