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丙○○○
乙○○戊○○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基祥 原告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