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具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6日起至99年11月6日止,借款期間7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2.86%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並自到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料,債務人於98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定償還借款本
息,尚欠本金88,752元暨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全部借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