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65-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本會決定(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本會右開決定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准予賠償新台幣二百一十四萬四千元」,應更正為「准予賠償新台幣二百十萬四千元」;理由欄第三段所載「准予賠償二百一十四萬四千元」,應更正為「准予賠償二百十萬四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