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度台覆字第1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0年台覆字第1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決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三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本原決定以聲請人甲○○於民國四十四年五、六月間,因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先後由郵檢查獲反動文字,送鑑定結果認與聲請人筆跡相同,涉有以文字為叛徒宣傳罪嫌,由陸軍供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後判決無罪等情,固有警備總司令部於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警審特字第三八號判決附卷可稽,然原決定機關依職權向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函查結果,該案聲請人係於五十年四月二十一日經陸軍供應司令部提起公訴,五十年八月十七日由國防部送案,五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決,此有軍管區司令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八九) 志厚 字第二二六一號函在卷可按,對於聲請人扣押日期之記載雖載明為「在保」,但對於聲請人究竟何時遭羈押一節,再向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及陸軍總部函查均查無聲請人遭羈押之資料,亦查無證據證明聲請人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於四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四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止遭羈押,因認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惟查依卷附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志厚字第三八七六號函,係記載:經查甲○○叛亂案卷因逾保存年限業已銷燬,查無該員何時扣押,交保相關資料,請逕向原偵查機關查詢。另陸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優明字第二○二號函主旨謂:本部檔存查無甲○○涉嫌叛亂案遭羈押及釋放等相關資料,並於說明二記載:按來文附件所載, 張民 係經前本軍供應司令部(現稱後勤司令部)提起公訴,而判決機關為前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現稱軍管司令部),請試向軍管區司令部暨國防部新店監獄查詢等語。而聲請人所涉叛亂案,係由陸軍供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起字第○○九四號起訴書起訴,亦有該起訴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於該叛亂案件偵查中是否曾受羈押﹖其起迄期間如何﹖仍非不得向原偵查機關即陸軍後勤司令部(原陸軍供應司令部)及國防部新店監獄調查,乃原決定機關未再就此為調查,遽以查無證據證明聲請有受羈押之情事,而駁回其聲請,調查自有未盡。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原決定應予撤銷,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雄銘 委員 蘇茂秋 委員 林茂雄 委員 陳世雄 委員 李彥文 委員 鄭玉山 委員 蘇振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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