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1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范珮婷 債務人 林達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達俊前於民國(下同)094年0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約定。詎料債務人096年02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6,635元及計算至096年02月15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共計25,260元,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