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元恩 、 賴淑芬
等2人(下稱被告賴元恩等2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7,759
元(計算式如下:5,513,278÷3=1,837,759,小數點後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
2,6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66元。
二、請提出被告等2人及受告知訴訟人 賴鍾禧 有無拋棄繼承之資
料予本院參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