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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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8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