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妻乙○○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及其小孩尚待安排照顧為由,具狀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蘇碧珠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