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上開時間偕同證人丁○○、被告請偕同證人丙○○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