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1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98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異議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植為「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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