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847號、第7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7年2月21日及同年4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楊舒嵐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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