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林欣惠選任辯護人蔡明𤋮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7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