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71號
聲請人 葉黃盛
相對人 林展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戶籍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