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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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83號
抗告人 黃文潭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