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官信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十年,而全案仍未定讞,為確保被告甲○○到庭接受將來之審判、執行,認原羈押理由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