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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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嗣上訴人擴張請求金額為2,827,230元,即擴張部分之請求金額為82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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