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請聲請人釋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㈡請說明為配偶負擔房貸之理由及其他相關詳細情形,並提出該房貸之貸款契約書。
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聲請人最近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97年至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㈥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明細之證明文件(請自行註明生活費、交通費、家用雜費等支出)。
㈦聲請人除固定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或收入之情形,並分項條列說明之;如未兼職,並釋明其具體原因為何。
㈧聲請人近二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㈨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陳報之撫養權利人有共二名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請說
明扶養費用分擔之情形,併提出該共同扶養義務人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
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及現有收入證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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