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債權人甲○○
弄22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陳宥輪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宥輪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