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31日所為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