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5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8日│95年11月20日│95年1月4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第403號│第403號│第569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8│96年度訴字第578號│95年度易緝字第165號││實││號││││審││││││├──┼────────┼──────────┼──────────┤││判決│96年3月21日│96年3月21日│95年11月30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578│96年度訴字第578號│95年度易緝字第165號││││號││││判├──┼────────┼──────────┼──────────┤││確定│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5年12月25日││決│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二月││宣告刑││││├────┼────────┼──────────┼──────────┤│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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