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簡鳳綿      到
  被  告 乙○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元正(不含強制責
  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8年11月5日給付壹拾貳萬元,另
  於同年12月7日給付壹拾陸萬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簡鳳綿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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