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39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11月24日前,就被告於98年6月23日之答辯狀內容提出法律上意
見之陳述狀到庭(逕將繕本1份寄送被告);請被告於98年12月
7日前就原告之陳述狀提出答辯狀(逕將繕本1份寄送原告)到
庭,兩造應自行到庭(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即
得逕依他造之主張與舉證審酌判決之,希勿自誤),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