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90號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簡易庭96年度票字第3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不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