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勁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2,
3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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