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63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 告 李木通
李天地
李晉頡
李文照
李文男
李文苑
李泗滄
李泗炳
李國言
李泗烈
李綮昇
李金培
李益原
李富裕
施 李話
李松山
李江松
李隨友
李振松
李義三
李垂泰
李光華
李一聰
李明雄
李銘輝
李振雄
李長興
李建樺 即 李長義
李宏哲
李高
李望
李城
李文良
李慶嘉
林玉貴
李昭明
李邊財
李琨煌
李垂沛
李埀錦
李垂讓
李江河
李建郎
李進益
李進登
李山田
李坊社
李山寶
李志哲
李木記
李振綿
李妙墩
李煇煌
訴訟代理人 李柯 金治
被 告 李鎗州
李奉宜
李長政
李建旺
李灣斌
李錦雙
李根義
李金福
李丙戌
李堆鉢
李介錫
李瑞 雄
李昌子
李瑞勝
李瑞振
李瑞元
李瑞杰
李龍井
李秀美
李仕勲
李瑞彬
李秀枝
李秀敏
李周雪娥
李振宗
李永傑
李永發
李芳泉
李泗燃
李盤瀧
李振謀
李芳奇
李志能
李嘉哲
李嘉祐
李隨華
李誠
李瑞
李凱致
楊如柏
謝明秀
陳淑薰
陳淑津
陳靖涵
陳妙蘭
陳世基
楊麗藻
楊真真
楊巧巧
楊妙妙
楊瑋能
楊曉白
楊岱樺
方金連
黃光茂
黃保發
黃冠智
黃妙印
劉玉貞
李瑞謀
李蓉華
李蓉玫
李瑞祥
兼上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瑞芳
李翠芬
李翠芳
林 李素珠
李隨松
李素珍
馮 李素玲
李榮泰
李賴阿汝
李秀滿
李秀梅
李芳下
李芳佳
李賴麥
李芳洲
李秀玲
李芳存
李芳祥
沈 李富美
吳李金喜
張皓雲
張秦維
張翔然
李慶永
李金如
李阿勤
李錦華
陳炳焜
李漢波
李芳釗
李美虹
李美玲
李志政
李志禮
李佳偉
李崎萱
李佳蕙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簡字第56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楊岱華 」之記載,應更
正記載為「楊岱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將被告楊岱樺之姓名誤
寫為「楊岱華」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法條,此種顯然錯誤
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