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玫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