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原 告 校園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克文
被 告 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訴訟代理人 胡同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16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