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95號
原   告 校園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克文
被   告 鑫詮維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訴訟代理人  胡同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16日下午4時2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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