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洪偉翰
被 告 潘芓安 即 潘宜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154元,及自民國99年8月3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9月30
日起,按每月新台幣4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