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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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陳秋如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