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陳秋如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培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