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定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世文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