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選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選上字第9號上訴人 黃文發 被上訴人雲林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延敬
廖秋興 丁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選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63條之規定,亦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又顯無理由之訴訟,法院認為有傳訊當事人之必要,先指定日期命行準備程序後,再以判決認其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亦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6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辦理「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選舉」有違法情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伊為該選舉之候選人,應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本件選舉無效之訴,乃原審竟駁回本件訴訟,爰提起上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選舉無效等語。
三、查上訴人訴請無效之「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選舉」,其選舉結果,業經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7號判決其當選人簡明欽當選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無效確定,有該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是「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選舉」之選舉結果,既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被上訴人並據以辦理斗六市長補選,經選舉結果並已公告第三人 謝淑亞 為當選人,此為公知之事實,本件上訴人猶訴請「雲林縣斗六市第9屆市長選舉」無效,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據首開說明,應駁回其請求。原審駁回上訴人本件請求,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