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間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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