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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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周莉菁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由法官簡燕子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吳俊螢~B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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