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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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即 高敏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
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黃健治即高敏俐
」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
之意思;而當事人之真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冒用他人
姓名提起訴訟者,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當事人未依
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書狀不合程式,若經
審判長通知不為補正,法院得逕以其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裁
定予以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起訴起,即使用「黃健治即高敏俐」之名義,
且未據簽名或蓋章。嗣就本院民國106年10月16日命
補正裁定,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
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
之書狀,固蓋有「黃健治」印文,但與起訴時姓名顯然未符
,無法確知該書狀是否由本人提出,已與未簽名或蓋章之情
形相同,依上揭說明,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黃健治即高敏俐」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或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