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右聲請人為聲請解任世號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世號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路○○號)之清算人甲○○○,應予解任。
選派 莊淑媛 會計師(設高雄市○鎮區○○○路○○○號二十一樓之一)為世號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世號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世號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聲請人為世號公司股東,亟盼公司解散後儘快清算,以取回自己之投資。嗣甲○○○向本院聲報就任世號公司之清算人,惟自其就任後,迄未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股東查閱,更未於法定期間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使世號公司之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爰聲請解任清算人甲○○○,另選派世號公司之清算人(會計師為宜)等語。
二、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不能依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二條前段、第八十一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世號公司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嗣該公司股東或其繼承人甲○○○、 甘柯玉梅鄭張米帖鄭陳淑子 決議選任公司董事甲○○○為清算人,清算人甲○○○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向本院聲報就任之事實,為聲請人及清算人甲○○○所不爭,且有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二號民事聲請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惟清算人甲○○○就任後,迄未檢查世號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且為清算人甲○○○所不爭,亦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為世號公司之股東,有世號公司股東名冊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二號民事聲請卷足佐,堪認為利害關係人。世號公司之清算人甲○○○自就任迄今,尚未遂行檢查世號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等清算程序,而聲請人與清算人甲○○○為使世號公司之清算程序順利進行,均同意改由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會計師莊淑媛擔任世號公司之清算人,並皆表示願各負擔二分之一之清算人報酬(清算人報酬經莊淑媛會計師陳報為新台幣十二萬元),以利清算程序順遂完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及清算人甲○○○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書狀附卷可稽,足見為使世號公司之清算程序能順利完結,聲請人聲請解任原清算人甲○○○,另由本院選派專業會計師莊淑媛為世號公司之清算人,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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